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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来源:建工小律/作者:刘俊科/ 日期:2023-04-05

为切实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和农民工工资报酬的实现,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法创设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在民法典中该制度也予以保留。那么,对于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呢?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该条可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为“承包人”享有。但此处的“承包人”,是否包含所谓的“实际施工人”?该条中并无明确规定。


  二、 实际施工人概念


“实际施工人”是指违法分包或违法转包中的分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或挂靠有资质企业的承包人。概括言之,“实际施工人”是无效施工合同中的违法承包人。


  三、不同观点


观点一: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并非民法典807条所称的承包人,故实际施工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258号


观点二: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033号案件、(2020)最高法民终429号。


结合现有司法实践,多数倾向于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主要依据如下:


1、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9条规定:因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2、2019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人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限缩。该解释第17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后,《民法典》实施后重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沿用了该条规定的内容。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部分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中,也存在有折中性意见,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第1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